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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丈夫或妻子承担责任,扣押、扣押和冻结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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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夫妻一方负有责任查封、扣押、冻结共同财产的,配偶以共同财产先分割后执行为由提出暂缓执行,不予支持。

实用要点

一、2018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实施《关于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目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 根据该规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超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生活需要的,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由主张权利的,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经夫妻双方同意的除外。” 新司法解释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更加妥善处理夫妻债务问题比特币可以被法院冻结查封吗,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关注。 一般呈阳性。

二是本案比较典型。 我们认为,随着新司法解释的实施,将会出现大量一夫一妻对外界负有责任而另一夫不负有责任的判决。 执行过程中,夫妻共同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尤其是共同房屋,配偶一方以共同财产为由提出停止执行,通常不予支持。

三、对于共同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查封、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 共有财产可以查封、扣押、冻结,但应当通知共有人。

问题是:人民法院应准许共有人提起的财产分割诉讼或执行人代位求偿。 也就是说,继续执行是财产分割还是代位。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评论称,“该条第三款赋予共有人提起财产分割诉讼或者执行人代位提起财产分割诉讼的权利,而非提起财产分割诉讼的法定义务。 . 张静认为,高天云应该积极提起财产分割诉讼。 没有法律依据。”

第四,我们注意到夫妻共同财产的特殊性。 在执行程序中,丈夫或妻子不得以共同财产为由提起诉讼,请求中止执行。 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它。

第五,夫妻存续期间对执行共同财产提出异议,应区别于以下情形,即丈夫或妻子对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提出的执行异议。 对这种情况的执行异议,请参考案例。

个案简报

1、张静与张家勋于1997年结婚,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张家勋、同阳公司、白志峰共同偿还高天云500万元,同时裁定张静不承担责任在这种情况下。

执行过程中,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查封了张家勋名下登记的48万股乌海银行股份,以及张静名下登记的海波湾房屋和黄河东街车库,将张某处以死刑。佳讯的2014乌海银行。 海银股份分红11.52万元,张家勋名下注册高尔夫球车一辆。

2、张静为上述财产的共有人,对执行提出异议。 理由:1、被查封的财产为张静与张家勋的共同财产,民事判决书中明确张静不承担责任,法院不应强制执行张静的财产。 张静与张家勋共有的财产如果在解决出生前执行,将与张静的财产一并执行,张静的财产没有执行依据。 因此,即使案件没有启封,也应该先中止执行,离婚后再执行张家勋的财产,解除张静离婚后财产的封印。 2、对于已经执行的分红和车辆,由于张静是共有人,在法院判决张静不应承担责任的情况下执行,给张静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

3、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对于张静主张先分析财产再执行的问题,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张静上诉请求先分析财产再执行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张静请求返还张静已执行的共有财产:2014年乌海银行股权分红11.52万元及高尔夫球车上诉理由不在执行异议诉讼范围内。

鉴于生效判决已明确判定张静不承担责任,生效判决中的债务为张家勋个人债务,张静不承担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共有的财产。执行人等人,并及时通知共有人。按照规定,一审法院查封了张家勋、张静共同拥有的乌海银行48万股股份、海波湾的房屋及于黄河东街。同时,拍卖张家勋、张静的共同财产时,张家勋的财产份额应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处分,张静的财产份额不得被损坏。

判断要点及理由

最高院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核心问题是:张静的诉讼请求是否足以排除执行效力。 《关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于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同意分割共有财产,债权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 协议分割后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被执行财产; 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对其他共有人份额内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共有人提起财产分割诉讼或者遗嘱执行人代位申请人提起财产分割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在诉讼期间暂停对该财产的执行。 本案中,张家勋为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查封张家勋、张静的共同财产,符合《查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扣押和冻结”,并无不妥之处。 本条第二款规定,共有人可以与债权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 但张家勋、张静并未与债权人高天云就分割共同财产达成协议,人民法院继续查封张家勋、张静的共同财产,并无不妥。 本条第三款赋予共有人提起财产处置诉讼或者执行人代位提起财产分割诉讼的权利,但不赋予共有人提起财产分割诉讼的法定义务。 张静认为,高天云应主动提起财产分割诉讼,缺乏法律依据。 同时,本案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之一妻子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内蒙古高院不支持张静“先剖析财产再执行”的上诉请求,并无不妥。 《关于查封、查封、冻结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执行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分割共有财产提起财产分割诉讼的执行方式没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适用第一款的规定。 张静关于“本条未规定财产分割立案后或者协商不成无人提起财产分割诉讼时继续查封财产”的说法不能成立。 内蒙古高院二审判决认为,“拍卖张家勋、张静的共同财产时,张家勋的财产份额应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处分,张家勋的财产份额不得损坏。” 张静的财产权益得到了应有的保护,张静提出的涉案执行行为对其造成实质损害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裁定驳回张静的再审申请。

标签: 执行异议丨共有财产丨财产分析诉讼丨停止执行丨排除执行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7)民深2083号《张静、高天云再审审查及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审判长付少军代理审判员王元代理审判员赵峰峰),发表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络”(20170628)。

法律基础

《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所得;

(三)知识产权收益;

(四)继承、赠与取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配偶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人身伤害取得的残疾人医疗费、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为夫妻双方独有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属于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应当共同所有的其他财产”:

(一)一方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领取或者应当领取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领取或者应当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和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知识产权所得,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取得的财产性所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原因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隐匿、转移、变卖、毁坏、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妻子;

(二)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一方患重病需要医疗,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规定》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比特币可以被法院冻结查封吗,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同意分割共有财产,债权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 协议分割后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被执行财产; 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对其他共有人份额内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共有人提起财产分割诉讼或者遗嘱执行人代位申请人提起财产分割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在诉讼期间暂停对该财产的执行。

执行主题

汇编

话题一

话题2

话题三

主题 4

话题五

话题六

话题七

话题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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