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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究 |严禁共管使用比特币洗钱

早在2013年利用比特币诈骗,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银监会等部门就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澄清,虽然比特币在我国法律层面有“货币”的称谓,但就其性质而言更适合被视为特定的虚拟商品,从而否认比特币具有相同的性质。货币的法律地位相当于它不能也不应该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

同时,通知还特别提出,提供比特币注册、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网站,要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保护公众财产权益,维护人民币法定货币地位,防范洗钱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最近,随着ICO项目的火爆,比特币这个“货币”再次被频频提及。与此同时,比特币市场的各种风险再次影响着广大公众的投资安全。正是由于比特币本身的特性利用比特币诈骗,一些犯罪风险总是伴随着。

因此,本文拟通过一个案例对利用比特币进行洗钱进行介绍和分析,以引起相关机构和部门的警惕和防范。

案例

犯罪嫌疑人X利用网络聊天工具诈骗A公司后,联系L公司客服,要求充值(L公司开通的平台B为比特币在线交易平台)。 L公司客服发现充值方和被充值方不是同一个人,而且金额比较大,于是要求发身份证正反面照片。

嫌疑人X只发了身份证复印件后,L公司客服同意充值200万元,没有进一步确认经营者与注册客户是否为同一人。

犯罪嫌疑人X获得充值后,通过L公司网站的比特币交易平台,34次交易购买了553.0346个比特币,价值约200万元。

在购买比特币的同时,犯罪嫌疑人X操作账户,同时进行提币业务。

购买的553.0346个比特币均分4批向平台提出,并转入犯罪嫌疑人X在某网站注册的比特币钱包中。

之后,犯罪嫌疑人X在澳门地下钱庄卖掉了比特币。所得现金被犯罪嫌疑人挥霍用于偿还债务,不可能全部追回。随后,法院责令L公司赔偿A公司的部分损失。

案例研究

本案是被骗的A公司起诉开设比特币交易平台的L公司的民事诉讼。 A公司认为是L公司的过错造成了部分损失,因此要求赔偿其财产损失。

虽然这是一起民事诉讼,但不难看出,犯罪嫌疑人利用L公司的比特币交易平台进行洗钱犯罪,而在犯罪嫌疑人的洗钱行为中,L公司虽然不存在主观犯罪意图,也为其提供了一定的便利条件。

我国刑法第191条规定了洗钱罪:

为了掩盖和隐瞒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恐怖活动、走私、贪污贿赂、扰乱金融管理秩序罪的收益和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财务诈骗罪,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上述犯罪所得及其所得,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或单独处以洗钱金额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一)提供资金账户;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工具、证券;

(三)通过转账或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划转;

(四)协助汇款到海外;

(五)以其他方式掩饰或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刑事处罚拘留;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于其匿名性和去中心化性,比特币不可避免地成为网络勒索、洗钱、非法交易和规避外汇管制的重要工具。

在洗钱罪中,利用比特币实施洗钱罪,符合刑法关于洗钱罪的规定,“以其他方式掩盖、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犯罪所得及其所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刑法(五)项规定的“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一)通过典当、出租、买卖、投资等方式,协助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移、转换;

(二)通过与商场、餐厅、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场所的营业收入混合,协助转移或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三)通过虚构交易、虚构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和收益转化为“合法”财产;

(四)通过买卖彩票、彩票等协助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化;

(五)帮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所得通过赌博转化为赌博所得;

(六)协助携带、运输或邮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进出该国;

(七)协助以上述规定以外的方式转移或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在常见的使用比特币的洗钱犯罪中,作案者通常用上游犯罪所得购买大量比特币,然后将比特币转移到国外,再兑换成美元等货币,完成洗钱。 .

作案者之所以选择使用比特币作为洗钱工具,正是因为比特币的匿名性,犯罪分子完全可以避免监管机构通过传统金融交易记录追踪资金来源和去向的可能性。洗钱和兑换的操作可以在几分钟内完成。

我国法律将比特币定义为“虚拟商品”,因此当行为者购买比特币进行洗钱活动时,如果其购买比特币的平台知道该行为者的洗钱行为,则该平台符合上述司法规定制度 解释中“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买卖所得”的规定,符合刑法对洗钱罪的规定。

对于“明知”,应根据平台相关主体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所得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所得的种类和数额等综合确定,犯罪所得和收益的转换和转移方式。 ,并不意味着平台方仅仅声称“不知情”就对肇事者的洗钱活动一无所知。

因此,为了防范利用比特币进行洗钱犯罪的风险,我们不能仅仅依靠国家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管和防范。各类提供比特币服务和交易的互联网平台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其网站进行交易的用户加强验证和登记,确保将利用比特币进行洗钱的风险降到最低,从而保障相关社会群众的金融安全,保障国家金融秩序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