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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虚拟货币挖矿,再次重击,此类行为可能会征收惩罚性电价

“对于执行居民电价的单位,如果被发现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将研究对其实施惩罚性电价。” 11月16日,国家发改委新闻发言人孟伟发布新闻稿。会上说的。

孟伟说,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虚拟货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整治虚拟货币挖矿宣传,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的,不具有法律补偿性和强制性整治虚拟货币挖矿宣传,不是真实货币,不应该和不能用作市场上的货币。用于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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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投标,与其相关的经营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虚拟货币投资和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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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伟指出,由于与虚拟货币相关的经营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因此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具有极其严重的危害性。虚拟货币“挖矿”消耗大量能源和碳排放,对产业发展和科技进步没有积极的带动作用。此外,虚拟货币生产和交易带来的风险也越来越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有严重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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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伟表示,监管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对于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促进节能减排、如期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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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坚决贯彻落实整治虚拟货币“挖矿”相关部署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中宣部、中央网信办、工信部、其他相关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整顿虚拟货币》《关于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明确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纳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淘汰类”目录,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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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0日,国家发改委组织召开虚拟货币“挖矿”治理专题视频会议,通报虚拟货币“挖矿”监测整改情况,部署下一阶段工作,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切实承担起责任。属地负责,建立制度,监控、清理和整顿本地区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从严查处国有单位机房“挖矿”活动。

孟伟指出,下一步将以产业集中“挖矿”、国有单位参与“挖矿”和比特币“挖矿”为重点进行全面整治。对于执行居民电价的单位,如被发现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将对其研究并实施惩罚性电价,形成持续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高压态势. (完)